去台湾长期居住、 要办什么手续?

来自:贴吧网友   更新日期:2024-05-14
去台湾工作或者长期居住需要什么证件?

大陆发的紫色本子的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还有一个是台湾发的一张绿色纸的入台证,走的时候绿色纸要收回。我去呆了半年。

(一)祖国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地区定居、探亲、访友、旅游、接受和处理财产、处理婚丧事宜,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
(二)祖国大陆居民申请前往台湾地区,须履行下列手续:
1、 交身份、户口证明;
2、 填写前往台湾申请表;
3、 在职、在学人员须提交所在单位对申请人前往台湾的意见;非在职、在学人员须提交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对申请人前往台湾的意见;
4、 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即:前往定居,须提交确能在台湾定居的证明;探亲、访友,须提交台湾亲友关系的证明;接受、处理财产,须提交经过公证的对该项财产有合法权利的有关证明;处理婚姻事务,须提交经过公证的有关婚姻状况的证明;处理亲友丧事,须提交有关的函件或者通知;主管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
应邀赴台交流(通称公务),指团组或个人应邀赴台进行文化、教育、科学、技术、卫生、体育、新闻等各项交流和参观、访问、考察、举办展览以及进行经济贸易等活动。赴台交流需经过立项、报批两个程序。
1、立项程序
申请立项材料:申请立项请示报告、台方邀请函、在台期间日程安排、台方邀请单位背景及资信情况、拟赴台人员情况等材料。
交流项目经批准立项后,被邀请单位和个人方可回复对方接受邀请,并通知台方办理入台手续。
立项材料按行政隶属关系上报。
2、报批程序
上报审批村料:申请赴台请示报告、台方邀请函、在台活动日程、赴台人员名单。必要时应提供台方政治社会背景、资信和赴台人员参加研讨会的论文或论文提纲以及台方邀请其他大陆人员的情况。
对年事已高或身体健康不佳的赴台人员,应附所在单位或组团单位同意并负担意外情况费用的证明和省级医院开具的同意长途旅行的体检证明。
赴台人员名单按规定填写,即如实填写清楚赴台人员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和职务、赴台身份、户口所在地等,按户口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别填写,各一式四份。
交流项目批准后,国台办开具“赴台批件”。
赴台人员应严格遵守“赴台批件”核准的时间,按时返回。
赴台人员持国台办的批件,在批件限定的有效时间内,到户口所在地的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或经授权的当地公安部门办理《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3、办理《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公安部门所需材料:国台办开具的“赴台批件”。(团组领队附原件、其他人用复印件,每人一份);赴台人员所在单位出具介绍信;台方邀请函及“入台证”影印件;本人身份证(备复印件)、户口本(备复印件)及 4张二寸免冠护照用照片。
有的地区规定在申请办理赴台证件时,须提供由当地台办开具的有关证明。
非公职人员赴台,持国台办公函到当地公安机关申办有关赴台手续。
4、通关换证事项

一、 依亲︰指依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项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一款规定,申请在台湾地区定居或居留
二、返台︰指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项第三款至第七款及第四项所列条件之申请人返回或进入台湾地区定居
三、专案居留︰指依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款规定,申请在台湾地区居留
四、大陆地区证照︰指中共护照或通行证
五、离岛地区:指离岛建设条例第二条所称之岛屿

第 五 条 申请人在大陆地区使用之姓名与台湾地区原有户籍登记不一致者,应举证确系同一人,并以台湾地区原有户籍登记资料申请;其经死亡宣告者,应於撤销死亡宣告之判决确定後始得申请

第 六 条 基於政治考量,大陆地区人民有左列情形之一,并经主管机关认为确有必要者,得申请在台湾地区居留
一、对台湾地区国防安全、国际形象或社会安定有特殊贡献者
二、提供有价值资料,有利台湾地区对大陆地区瞭解者
三、领导民主运动有杰出表现之具体事实及受迫害之立即危险者
四、 具有崇高传统政教地位,对其社会有重大影响力者
五、 对国家有其他特殊贡献,经有关单位举证属实者
第 七 条 基於经济考量,大陆地区人民有左列情形之一,并经主管机关认为确有必要者,得申请在台湾地区居留
一、在产业技术上有杰出成就,且其研究开发之产业技术,能实际促进台湾地区产业升级者
二、在金融专业技术或实务操作上有杰出成就,并能促进台湾地区金融发展者
第 八 条 基於社会考量,大陆地区人民有左列情形之一,并经主管机关认为确有必要者,得申请在台湾地区居留
一、申请人在台湾地区之配偶为重度以上身心障碍或在离岛地区设籍逾十年之配偶为中度以上身心障碍,须在台湾地区照顾未成年之亲生子女者
二、申请人在台湾地区之配偶死亡後未再婚,须在台湾地区照顾原台湾地区配偶年逾六十五岁之父母或未成年子女者
三、申请人在台湾地区之配偶死亡时,曾申请在台湾地区定居或居留逾一年,并合法停留累计二年以上者
四、民国三十八年政府迁台至八十六年二月十九日之间,前往大陆地区继续居住逾四年之在台湾地区原有户籍人民
五、民国三十八年政府迁台前,在大陆地区继续居住逾四年之在台湾地区原有户籍人民,最近三年未曾在大陆地区行政、军事、党务或其他公务机构任职,且有左列情形之一者
(一)在台湾地区有三亲等内血亲或配偶者
(二)经行政院国军退除役官兵辅导委员会或直辖市、县(市)政府社会局同意安置就养者
(三)经有关机关举证确有人道特殊考量必要者
六、前二款人民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七、第六条第五款人员被俘或死亡者,其配偶、直系血亲及其配偶
八、依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之考量,经许可在台湾地区居留者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前项第四款、第五款人民之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应并同本人申请居留;本人已许可在台湾地区定居并设有户籍者,其配偶及十二岁以下子女,应依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项至第四项或第十七条规定办理
第 九 条 基於教育考量,大陆地区人民有左列情形之一,并经主管机关认为确有必要者,得申请在台湾地区居留
一、 曾获诺贝尔奖者
二、 曾获国际学术奖并在学术专业领域具有崇高地位与杰出成就,并为台湾地区迫切需要,受聘在台湾地区大专校院或学术研究机构担任教学研究者
三、曾参加国际艺术展演,在专业领域具有创新表现,其特殊才能为台湾地区少有者
四、曾获优秀专业奖,并对其专业领域具有研究创新,而为台湾地区迫切需要,且受聘在台湾地区大专校院或学术研究机构担任教学研究者
五、 曾获得奥林匹克运动会前三名或亚洲运动会第一名成绩,且来台湾地区居留後有助於提升我国家运动代表队实力者
六、曾担任大陆代表队教练,经其训练之选手获得奥林匹克运动会前五名或亚洲运动会前三名成绩,并经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核定受聘担任我国家运动代表队之培训教练者
第 十 条 基於科技考量,大陆地区人民有左列情形之一,曾获许可延揽,在台湾地区从事研究期间,绩效卓著,并经主管机关认为确有必要者,得申请在台湾地区居留
一、 基础及应用科学专业领域有杰出成就,为台湾地区迫切需要,并曾任著名大学或研究机构之教授、副教授(研究员、副研究员),最近五年内有著作发表者
二、 在特殊领域之应用工程及技术上有杰出成就,并在著名大学得有博士学位後继续执行专门职业四年以上著有成绩者
三、具有台湾地区所需之特殊科学技术,并有丰富之工作经验者
第 十一 条 基於文化考量,大陆地区人民有左列情形之一,并经主管机关认为确有必要者,得申请在台湾地区居留
一、 民族艺术或民俗技艺领域具有卓越才能,并获许可延揽,在台湾地区从事传习期间,绩效卓著者
二、对中华文化之维护与发扬有特殊贡献,并有丰富工作经验及重大具体成就者
三、曾获颁重要文化勋(奖)章,并在文化、电影、广播电视等专业领域具有研究创见或特殊造诣者
四、曾获国际著名影展、国际广播电视节目竞赛主要个人奖或其他国际著名奖项,并在文化艺术传承与创新工作有卓越贡献者 大陆地区人民申请进入台湾地区送件须知─探病、延期照料 一、探病适用对象:(一)大陆地区人民、其在台湾地区设有户籍之三亲等内血亲、配偶之父母、配偶、或子女之配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请来台探病。 1、因患重病或受重伤,而有生命危险。2、年逾60岁,患重病或受重伤。(二)台湾地区人民之大陆地区配偶,在台湾地区依亲居留或长期居留期间患重病或受重伤,而有生命危险者,其在大陆地区之父母得申请进入台湾探病。(三)依规定申请进入台湾地区探病之兄弟姐妹年逾60岁、患重病或受重伤者得申请其配偶或子女1人同行。二、延期照料:(一)进入台湾地区探病之大陆地区人民,其探病对象年逾60岁,在台湾地区无子女、且伤病未愈或行动困难乏人照料者,其具有照料能力者1人,得申请在台延期照料。(二)探病对象之配偶已依规定申请进入台湾地区者,主管机关得不予许可。三、申请次数及注意事项:(一)申请探病之次数不限,每次停留期间不得逾1个月,不得延期,但经许可延期照料者,不在此限。(二)经许可延期照料,每次延期不得逾6个月,但所持大陆往来通行证或护照所馀效期未满7个月者,仅得延期至该证照效期届满前1个月,每次来台总停留期间不得逾1年。(三)在台期间如有逾期停留或从事与许可目的不符之活动,应於出境之翌日起,不予许可期间届满後始得再申请来台短期停留,但奔丧不受此限。(四)大陆地区人民申请进入台湾地区,所检附大陆地区制作之文书,应经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之验证。四、应备文件:(一)请详尽填写大陆地区人民入出台湾地区申请书,并贴最近2年内所拍摄、直4.5公分且横3.5公分、脱帽、未戴有色眼镜、五官清晰、不遮盖、足资辨识人貌、人像自头顶至下颚之长度不得小於3.2公分及超过3.6公分、白色背景之正面半身薄光面纸彩色照片,且不得修改或使用合成照片。(二)大陆地区居民身分证影本、其他证照或足资证明身分文件影本。(三)经查验证申请人与探亲对象间之亲属关系公证书等足资证明亲属关系之文件。(四)被探人户口名簿或身分证。<附影本,正本验毕归还>。(五)保证书:保证人应出具亲自签名之保证书,及保证人国民身证正、影本<正本验毕退还>,并由移民署各服站查核(保证人资格请参阅保证书背面之说明)。(六)相关证明文件:须领有全民健康保险重大伤病卡或经公立医院或行政院卫生署公告评鉴合格之私立医院,开具3个月内效期诊断书证明。(七)委托书:除申请人在海外地区、香港或澳门或被探人亲自送件外,由在台其他亲友或旅行社代为送件者,应附委托书。 (八)申请人在第三地区,应另检附第三地区再入境签证或第三地区居留证或香港身分证影本。(九)证照费新台币400元(邮寄者附挂号回邮信封并填妥收件人及住址,自取者免附)。五、探病申请方式:(一)申请人在海外地区者,应向我驻外使领馆、代表处、办事处或其他外交部授权机构申请。(二)申请人在香港或澳门者,应向香港中华旅行社香港金钟道89号力宝中心力宝大厦4楼)或澳门台北经济文化中心(澳门新口岸宋玉生广场411~417号皇朝广场6楼F~K座)申请。(三)申请人在大陆地区者,由在台湾地区亲属代向入出国及移民署各县市服务站申请(不受理邮寄申请)。六、来延期照料申请方式:在申请人於探病停留期间届满前或延期照料停留期间届满前30日内,备齐:(一)延期申请书。(二)入出境许可证正本。(三)户口名簿或2个月内全户户籍誊本﹝含迁出人口﹞(四)在台无子女具结书。(五)3个月内诊断书或重大伤病卡。(六)有效之大陆往来通行证或护照,其效期不足者,仅得延期至该证照效期届满前1个月。(七)最近1年内标准规格彩色照片1张。(八)延期费用新台币200元。向入出国及移民署各县市服务站申请(不受理邮寄申请)。 六、申请处所及查询资讯:入出国及移民署各县市服务站;联络资讯请洽移民署网站,请多加利用。 本署网址:http://www.immigration.gov.tw署长信箱:http://www.immigration.gov.tw/ecss/bin/ite001q1.asp

※附注:三亲等血亲范围:
一亲等:父母子女。
二亲等: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
    妹。
三亲等:曾祖父母、外曾祖父母、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
    伯叔姑、舅父、姨母、侄儿女、外甥儿女。

(一)祖国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地区定居、探亲、访友、旅游、接受和处理财产、处理婚丧事宜,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 

(二)祖国大陆居民申请前往台湾地区,须履行下列手续:

1、 交身份、户口证明;

2、 填写前往台湾申请表;

3、 在职、在学人员须提交所在单位对申请人前往台湾的意见;非在职、在学人员须提交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对申请人前往台湾的意见;

4、 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即:前往定居,须提交确能在台湾定居的证明;探亲、访友,须提交台湾亲友关系的证明;接受、处理财产,须提交经过公证的对该项财产有合法权利的有关证明;处理婚姻事务,须提交经过公证的有关婚姻状况的证明;处理亲友丧事,须提交有关的函件或者通知;主管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

应邀赴台交流(通称公务),指团组或个人应邀赴台进行文化、教育、科学、技术、卫生、体育、新闻等各项交流和参观、访问、考察、举办展览以及进行经济贸易等活动。赴台交流需经过立项、报批两个程序。 

1、立项程序

申请立项材料:申请立项请示报告、台方邀请函、在台期间日程安排、台方邀请单位背景及资信情况、拟赴台人员情况等材料。

交流项目经批准立项后,被邀请单位和个人方可回复对方接受邀请,并通知台方办理入台手续。

立项材料按行政隶属关系上报。

2、报批程序

上报审批村料:申请赴台请示报告、台方邀请函、在台活动日程、赴台人员名单。必要时应提供台方政治社会背景、资信和赴台人员参加研讨会的论文或论文提纲以及台方邀请其他大陆人员的情况。

对年事已高或身体健康不佳的赴台人员,应附所在单位或组团单位同意并负担意外情况费用的证明和省级医院开具的同意长途旅行的体检证明。

赴台人员名单按规定填写,即如实填写清楚赴台人员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和职务、赴台身份、户口所在地等,按户口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别填写,各一式四份。

交流项目批准后,国台办开具“赴台批件”。

赴台人员应严格遵守“赴台批件”核准的时间,按时返回。

赴台人员持国台办的批件,在批件限定的有效时间内,到户口所在地的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或经授权的当地公安部门办理《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3、办理《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公安部门所需材料:国台办开具的“赴台批件”。(团组领队附原件、其他人用复印件,每人一份);赴台人员所在单位出具介绍信;台方邀请函及“入台证”影印件;本人身份证(备复印件)、户口本(备复印件)及 4张二寸免冠护照用照片。

有的地区规定在申请办理赴台证件时,须提供由当地台办开具的有关证明。

非公职人员赴台,持国台办公函到当地公安机关申办有关赴台手续。

4、通关换证事项



现在还不开放来台湾定居或工作喔!
除非 你有亲戚在台湾(一等亲) 那你可以申请来台湾居住一阵子
或者 你跟台湾人结婚 那就可以来台湾 7年後可领台湾人的身分证
还有一种就是 大学聘请你来教书 担任客座教授
如果没有上述的条件 是不可能来台湾定居或工作的!!
现在想来台湾 只有一个途径 就是跟团体一起来旅游!

跟台湾人结婚台湾公司聘请的专业人士 2种

大陆发的紫色本子的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还有一个是台湾发的一张绿色纸的入台证,走的时候绿色纸要收回。我去呆了半年。

(一)祖国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地区定居、探亲、访友、旅游、接受和处理财产、处理婚丧事宜,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
(二)祖国大陆居民申请前往台湾地区,须履行下列手续:
1、 交身份、户口证明;
2、 填写前往台湾申请表;
3、 在职、在学人员须提交所在单位对申请人前往台湾的意见;非在职、在学人员须提交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对申请人前往台湾的意见;
4、 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即:前往定居,须提交确能在台湾定居的证明;探亲、访友,须提交台湾亲友关系的证明;接受、处理财产,须提交经过公证的对该项财产有合法权利的有关证明;处理婚姻事务,须提交经过公证的有关婚姻状况的证明;处理亲友丧事,须提交有关的函件或者通知;主管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
应邀赴台交流(通称公务),指团组或个人应邀赴台进行文化、教育、科学、技术、卫生、体育、新闻等各项交流和参观、访问、考察、举办展览以及进行经济贸易等活动。赴台交流需经过立项、报批两个程序。
1、立项程序
申请立项材料:申请立项请示报告、台方邀请函、在台期间日程安排、台方邀请单位背景及资信情况、拟赴台人员情况等材料。
交流项目经批准立项后,被邀请单位和个人方可回复对方接受邀请,并通知台方办理入台手续。
立项材料按行政隶属关系上报。
2、报批程序
上报审批村料:申请赴台请示报告、台方邀请函、在台活动日程、赴台人员名单。必要时应提供台方政治社会背景、资信和赴台人员参加研讨会的论文或论文提纲以及台方邀请其他大陆人员的情况。
对年事已高或身体健康不佳的赴台人员,应附所在单位或组团单位同意并负担意外情况费用的证明和省级医院开具的同意长途旅行的体检证明。
赴台人员名单按规定填写,即如实填写清楚赴台人员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和职务、赴台身份、户口所在地等,按户口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别填写,各一式四份。
交流项目批准后,国台办开具“赴台批件”。
赴台人员应严格遵守“赴台批件”核准的时间,按时返回。
赴台人员持国台办的批件,在批件限定的有效时间内,到户口所在地的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或经授权的当地公安部门办理《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3、办理《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公安部门所需材料:国台办开具的“赴台批件”。(团组领队附原件、其他人用复印件,每人一份);赴台人员所在单位出具介绍信;台方邀请函及“入台证”影印件;本人身份证(备复印件)、户口本(备复印件)及 4张二寸免冠护照用照片。
有的地区规定在申请办理赴台证件时,须提供由当地台办开具的有关证明。
非公职人员赴台,持国台办公函到当地公安机关申办有关赴台手续。
4、通关换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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