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案例解析?
这次招标失败,选择的施工队伍无效,擅自开工违法。1、这次招标存在者标底没有涵盖全部招标内容,也就是项目漏项的错误,完全是招标人错误所致,重新修正标的是无效的,这样的排序也可能造成对漏项部分有专长的施工队伍(投标人)没有中标;2、A、B、C三家投标人要求撤回投标文件的请求是正确的,因为招标的范围发生了变化,投标文件不能回应标底的要求,不能涵盖招标的范围;3、招标失败重新招标,投标人的损失由发生错误的招标人承担,因为造成投标人投标文件错误,是招标人标书内容不全面造成的,必须承担损失,但是只承担直接损失,不承担间接损失。
答:
1.不妥之处:
a.招标人对省内外的投标人提出不同要求。公平公正原则,不能故意排斥潜在投标人。
b.递交投标文件的时间与开标时间之间的间隔太长。时间长会可能导致不公平公正公开的怀疑。
c.标底复核时间太长。2000年时还不是使用的清单计价,那时招投标使用的是暗标底,即开标前投标人是不知道标底价的,投标人在开标后是可以提出异议或投诉,但审核、复合时间太长会导致许多滋生问题,比如投标文件有效期、投标保证金返回时间、投标人内部原因(项目经理有其他安排等)、招标人的工期问题等多方面。
d.招标人在省建委同意后确定某公示为中标单位。如果招标人可以擅自选择投标人,那招投标就失去意义了。
2.E单位的投标文件是否有效,要看招标文件中对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时间有无特殊要求。如果要求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前递交,那E单位为无效标书,废标;如果要求投标人在开标时间前递交,那E单位的标书有效,应参加评标。
3.D单位撤回投标文件的时间。如果撤回时间在招标文件所标明的有效期之内,那D单位将被没收投标保证金;如果D单位在有效期之后(因招标人未及时发出中标通知书,D单位有权利在有效期后撤回投标书另作安排),招标人应允许其撤回并及时退回投标保证金。
4.作为招标人(医院),因为标底出现重大偏差,可以要求重新招标,但原参与投标的投标人,应可以参与投标,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原投标人投标,原投标人因其他事宜放弃,那招标人应同意。若原6个投标人中愿意继续参加投标的投标人少于3个,那招标人可以重新发布公告重新招标,也可以直接发包(得上级监管部门批准同意)。
5.招标文件中如果没有提及投标人投标过程中的费用事宜,那招标人应给予适当的补偿。如果招标文件中对投标人的投标费用明确表示不予支付,那投标人应自己承担。
问题一:评标委员会做法是否正确?
回答:做法错误。
问题二:为什么?
回答:程序不合法。
本项目招标文件明确规定:潜在投标人提供该设备有效的生产许可证书复印件。而该项目投标人未按要求提供,属于未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评审专家可以对该投标文件予以否决。问题中提到的在评审现场由评审专家现场讨论判断投标人资格是否符合的做法,相当于临时修改评审规则,应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九条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令第 12 号)第十七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的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评审。评审时,投标文件以外的其他资料,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
做法错误。应该宣布流标,开启第二次招标。该招标人业务不熟练,下次采购人肯定不找它了,苦啊。
资格后审,开标后对投标人的投标资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条件和标准进行审查。
开标后,不能变更招标文件。
开标前,可以澄清或修改招标文件。
这次招标失败,选择的施工队伍无效,擅自开工违法。1、这次招标存在者标底没有涵盖全部招标内容,也就是项目漏项的错误,完全是招标人错误所致,重新修正标的是无效的,这样的排序也可能造成对漏项部分有专长的施工队伍(投标人)没有中标;2、A、B、C三家投标人要求撤回投标文件的请求是正确的,因为招标的范围发生了变化,投标文件不能回应标底的要求,不能涵盖招标的范围;3、招标失败重新招标,投标人的损失由发生错误的招标人承担,因为造成投标人投标文件错误,是招标人标书内容不全面造成的,必须承担损失,但是只承担直接损失,不承担间接损失。
答:
1.不妥之处:
a.招标人对省内外的投标人提出不同要求。公平公正原则,不能故意排斥潜在投标人。
b.递交投标文件的时间与开标时间之间的间隔太长。时间长会可能导致不公平公正公开的怀疑。
c.标底复核时间太长。2000年时还不是使用的清单计价,那时招投标使用的是暗标底,即开标前投标人是不知道标底价的,投标人在开标后是可以提出异议或投诉,但审核、复合时间太长会导致许多滋生问题,比如投标文件有效期、投标保证金返回时间、投标人内部原因(项目经理有其他安排等)、招标人的工期问题等多方面。
d.招标人在省建委同意后确定某公示为中标单位。如果招标人可以擅自选择投标人,那招投标就失去意义了。
2.E单位的投标文件是否有效,要看招标文件中对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时间有无特殊要求。如果要求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前递交,那E单位为无效标书,废标;如果要求投标人在开标时间前递交,那E单位的标书有效,应参加评标。
3.D单位撤回投标文件的时间。如果撤回时间在招标文件所标明的有效期之内,那D单位将被没收投标保证金;如果D单位在有效期之后(因招标人未及时发出中标通知书,D单位有权利在有效期后撤回投标书另作安排),招标人应允许其撤回并及时退回投标保证金。
4.作为招标人(医院),因为标底出现重大偏差,可以要求重新招标,但原参与投标的投标人,应可以参与投标,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原投标人投标,原投标人因其他事宜放弃,那招标人应同意。若原6个投标人中愿意继续参加投标的投标人少于3个,那招标人可以重新发布公告重新招标,也可以直接发包(得上级监管部门批准同意)。
5.招标文件中如果没有提及投标人投标过程中的费用事宜,那招标人应给予适当的补偿。如果招标文件中对投标人的投标费用明确表示不予支付,那投标人应自己承担。